企業名稱:泰安永明電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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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榮泰光電技術制造有限公司 KLX6LM(A)本安型信息礦燈
4.1.1.2 制造
礦燈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并按照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技術文件制造。
4.1.1.3 安全性能
礦燈安全性能應符合GB3836.1-2010、GB3836.4-2010、MT1162.1-2011和MT1162.4-2011及MT/T 1103-2009的規定;鋰離子蓄電池的安全性能應符合MT/T1051-2007的規定。
4.2 環境條件
4.2.1 本安型信息礦燈應在下列條件下應能正常工作:
a) 環境溫度:0℃~+40℃;
b) 平均相對濕度:不大于95%(+25℃);
c) 大氣壓力:80kPa~106kPa;
d) 環境噪聲:≤75dB
e) 機械環境:無顯著振動和沖擊的場合
f) 有爆炸性混合物,但無破壞絕緣的腐蝕性氣體的場合。
4.2.2 本安型信息礦燈能承受最惡劣貯運條件
a) 高溫:+60℃;
b) 低溫:-40℃;
c) 平均相對濕度:≤95%;
d) 振動:50m/s2;
e) 沖擊:500 m/s2
4.3主要功能
4.3.1 礦燈具有普通礦燈照明功能;
4.3.2 試驗方法標識卡應具有發送無線編碼信號的功能;
4.3.3 標識卡與讀卡器應具有雙向通訊功能;
4.3.4 標識卡應具有報警信息指示功能;
4.3.5 標識卡應具有緊急呼救按鈕;
4.3.6 標識卡應具有低電壓報警功能;
4.4 主要技術指標
4.4.1 額定工作電壓:DC 3.7V;
4.4.2 工作電壓范圍:(3.4~4.2)V.DC
4.4.3 蜂鳴器聲級強度:≥70dB(A) (0.5m范圍內)
4.4.4 無線參數
4.4.4.1 ZigBee
a) 工作頻率:2.3GHz~2.5GHz;
b) 發射功率:≤18dBm;
c) 接收靈敏度:-75dBm;
d) 最大傳輸距離:400m(無遮擋、無同頻干擾)。
4.4.4.2 UWB
a) 工作頻率:3774MHz~4243.2MHz;
b)發射功率:≤30dBm;
c)接收靈敏度:-75dBm;
d)識別距離:與讀卡器之間不小于400m(無遮擋無近頻干擾)
4.4.4.3標識卡性能指標
整機最大工作電流:≤280mA,標識卡最大工作電流:≤150mA;
4.4.5 標識卡低壓報警值:3.5V
4.5 連續工作時間:
電池每次充電應能保證礦燈連續工作11小時后,標識卡連續工作時間應不小于199小時。
4.6 電源波動適應能力試驗
信息礦燈電源電壓波動范圍:供電電壓在3.4V~4.2V 范圍內波動,本安型信息礦燈應能正常工作,其主要功能及主要技術指標應符合4.3、4.4條的規定.
4.7 結構
外殼體采用ABS 工程塑料。緊固螺栓應裝有彈簧墊圈,防止緊固件自動松脫;金屬零部件應進行防銹處理、防蝕處理。
4.8 外觀
本安型信息礦燈表面無明顯凹痕、劃傷、裂縫、變形等現象,表面涂層無起泡、脫落和龜裂。金屬零部件不應有銹蝕和其它機械損傷;零部件應緊固無松動,且不應有銹蝕和其他機械損傷。
4.9 外殼防護性能
應符合GB/4208-2017 外殼防護等級(IP 代碼)的規定,達到IP55。
4.10 電氣安全
4.10.1 絕緣電阻
本安電路與外殼之間的絕緣電阻不小于10MΩ,濕熱試驗后,絕緣電阻不小于1.0MΩ。
4.10.2 工頻耐壓
內部本安電路端對外殼間應能承受交流50Hz、電壓500V 歷時1min 的工頻耐壓試驗無擊穿和閃爍現象且漏電流不大于5mA。
4.11 最高表面溫度
本安型信息礦燈在正常工作和故障狀態下,最高表面溫度不得超過150℃。
4.12 環境適應性
4.12.1 低溫工作
本安型信息礦燈在工作狀態,應能通過溫度為-5℃、歷時2h 的低溫工作試驗,其主要技術指標及外觀質量應符合第4.3、4.4、4.7條的規定。
4.12.2 高溫工作
本安型信息礦燈在工作狀態,應能通過溫度為+40℃、歷時2h 的高溫工作試驗,其主要技術指標及外觀質量應符合第4.3、4.4、4.7條的規定。
4.12.3 低溫貯存
本安型信息礦燈在非工作狀態,應能通過溫度為-40℃、歷時16h 的低溫貯存試驗,在恢復后其主要技術指標及外觀質量應符合第4.3、4.4、4.7條的規定。
4.12.4 高溫貯存
本安型信息礦燈在非工作狀態,應能通過溫度為+60℃、歷時16h 的高溫貯存試驗,在恢復后其主要技術指標及外觀質量應符合第4.3、4.4、4.7條的規定。
4.12.5 交變濕熱
本安型信息礦燈應能通過溫度40℃、93%RH 周期為12d 的交變濕熱試驗,且主要技術指標、外觀質量及電氣安全應能符合第4.3、4.4、4.7條的規定。
4.12.6 振動
本安型信息礦燈應能通過頻率(10~150)Hz、加速度為50m/s2、不通電的狀態下共三軸向每軸向不低于五次的試驗方法進行振動試驗后,其主要技術指標及外觀質量應符合第4.3、4.4、4.7條的規定。
4.12.7 沖擊
本安型信息礦燈應能通過峰值加速度為500 m/s2、脈沖持續時間11ms、不通電的狀態下互相垂直軸線的每個方向三次(共18 次)的試驗方法進行沖擊試驗后,其主要技術指標及外觀質量應符合第4.3、4.4、4.7條的規定。
4.12.8 運輸
包裝后的本安型信息礦燈應能承受運輸實驗。試驗后包裝箱無損壞和變形,箱內本安型信息礦燈的電氣性能及外觀應符合第4.3、4.4、4.7條的規定。
4.12.9 跌落
礦燈在非工作狀態下經自由跌落試驗后,其外觀及結構應滿足相應要求,電氣性能及外觀應符合第4.3、4.6 條的規定。
4.13 防爆性能
4.13.1 本安型信息礦燈的防爆要求必須符合GB3836.1-2010 和GB3836.4-2010 的規定,并應經國家指定的檢驗單位檢驗合格,取得“防爆檢驗合格證”。
4.13.2 本安參數:采用PL6Ah/3.7V和YLPM225069-6AH錳酸鋰鋰離子蓄電池,用環氧樹脂灌封在電池槽內,組成本安電池組件,Uo:4.2V、Io:7.0A。
4.13.3 外殼采用塑膠材質的,外殼表面絕緣電阻≤1GΩ。
5 試驗方法
5.1 環境條件
除環境試驗或有關標準中另有規定外,試驗應在下列條件中進行。
a) 溫度:15℃~35℃
b) 相對濕度:45%~75%
c) 大氣壓力:86Kpa~106Kpa
5.2 電源條件及主要儀器
5.2.1 測試用電源應符合以下要求:
1) 電壓: 誤差應不大于2%;
2) 周期與隨機偏移:(ΔU1/U2)應不大于0.1%。
5.2.2 測試主要儀器及設備
5.2.2.1 測試儀器和設備一般要求:
1) 測試儀器和設備的準確度及測量范圍應保證所測性能的要求,其自身準確度應不大于(優于)比被測參數1/3 倍的允許誤差。
2) 測試儀器和設備的性能應符合所測試性能的特性。
3) 測試儀器和設備應按照計量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計量檢定(校準),并合格。
4) 測試儀器和設備的配置應不影響測量結果。
5.2.2.2 試驗主要儀器儀表:
測試儀器:秒表、直流電壓表、直流電流表、照度計、溫度計、頻譜儀。
測試儀器和設備的準確度應保證所測性能對準確度的要求,其自身準確度應不大被測參數1/3倍的允許誤差。測試儀器和設備的性能應符合所測性能的特點。測試儀器和設備應按照計量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計量檢定,并校準合格。測試儀器和設備的配置應不影響測量結果。
5.3 電氣性能試驗
5.3.1 主要參數測試
5.3.1.1 工作電流測試
用直流穩壓電源代替礦燈蓄電池給礦燈供電,進行試驗。測量標識卡和通訊板的發射電流和發射時間、接收電流和接收時間以及待機電流和待機時間。
5.3.1.2 發射頻率、發射場強及無線通信距離試驗
用直流穩壓電源代替礦燈蓄電池給礦燈供電,進行試驗。在靠近天線的位置用頻譜儀讀出礦燈天線的發射頻率和發射場強。
礦燈從識別區外接近人員定位檢測分站,直到正確識別時停止,測量礦燈距離檢測分站的距離,即為識別卡的無線通信距離。
礦燈從識別區外接近人員通信基站,直到能正常對講時停止,測量礦燈距離通信基站的距離,即為對講功能的無線通信距離。
5.3.2 主要功能測試
測試讀卡分站對本安型信息礦燈的識別以及各種通信傳輸功能。
5.3.2.1標識卡編碼發送功能測試
標識卡能夠發送無線編碼信號,供定位檢測分站測試系統接收。
5.3.2.2標識卡接收功能測試
標識卡能夠接收定位檢測分站測試系統發送的無線信號,通過主光源閃爍同時蜂鳴器震動作為提示信號。
5.3.2.3標識卡報警功能測試
按下礦燈上蓋上的報警按鈕,礦燈將信息通過讀卡分站上傳至地面,地面主機顯示報警信息。
5.3.2.4低電壓報警功能測試
當礦燈電壓低至 3.5 V時,礦燈將信息通過讀卡分站上傳至地面,地面主機顯示低電壓報警信息。
5.3.2.5 人員定位功能
礦燈進入檢測分站識別范圍內后,在主機預存的分站范圍內顯示該礦燈所處的位置。
5.3.2.6 對講功能
礦燈進入基站范圍內,礦燈通過WIFI 自動和讀卡分站連接,按下對講按鍵即可測試群組對講和調度直接對講功能。
5.4 連續工作時間
將充足電的礦燈連續工作11h,然后關閉礦燈光源,使標識卡連續工作199h,記錄199h時礦燈蓄電池端電壓,并按5.3的方法進行試驗。
5.5 電源波動適應能力試驗
按MT 210 第10 章的規定進行。
5.6結構檢查
按MT 210 中第5 章的規定進行。
5.7 外觀檢查
按MT 210 中第5 章的規定進行。
5.8 絕緣電阻測量
按MT/T 1103 中第6.6 條的規定進行。
5.9工頻耐壓試驗
按MT/T 1103 中第6.7 條的規定進行。
5.10 低溫工作試驗
按MT/T 1103 中第6.9 條的規定進行。
5.11 高溫工作試驗
按MT/T 1103 中第6.10 條的規定進行。
5.12 低溫貯存試驗
按MT/T 1103 中第6.11 條的規定進行。
5.13 高溫貯存試驗
按MT/T 1103 中第6.12 條的規定進行。
5.14 振動試驗
按MT/T 1103 中第6.14 條的規定進行。
5.15 沖擊試驗
按MT/T 1103 中第6.15 條的規定進行。
5.16 濕熱試驗
按MT/T 1103 中第6.13 條的規定進行。
5.17 運輸試驗
按MT/T 1103 中第6.16 條的規定進行。
5.18 跌落試驗
按MT/T 1103 中第6.17 條的規定進行。
5.19 防爆性能檢驗
按照GB3836.1-2010、GB3836.4-2010、MT1162.1-2011、MT1162.4-2011 和MT/T1051-2007 的相關規定進行。本安參數及電池澆封檢測應在產品生產過程中進行檢測,用計量合格的萬用表對本安參數進行測試,所測得的本安參數值不應超過本標準的規定值。用目測法對澆封工藝進行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