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泰安永明電器有限公司
聯系人:宋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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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安型礦燈損壞賠償制度
一 礦燈收發前要嚴格檢查,發出的礦燈要完好,嚴禁失爆,若因充電工在收發燈過程不負責,損壞零部件的,要賠償損失費。
二 按時對礦燈電解液比重及數量進行檢查和調整,若因缺液或比重不符合要求造成礦燈損壞者,賠償礦燈新價的20%。
三 提礦燈時,要手持礦燈電瓶,嚴禁提燈線亂甩,若因此造成燈頭或電瓶損壞者,按其損壞部位加價賠償。
四 凡調離井下人員。由本人負責將礦燈鑰匙交還機電工區,若未交還而造成礦燈及自救器丟失的,由本人負責賠償損失。
五. 若丟失礦燈,新的按廠價、舊的按八折賠償,以舊換新者,按丟失礦燈賠償智能礦燈充電柜。
六 愛護礦燈充電設備,保證充電設備完好,凡發現損壞設備者,由值班充電工當場記下姓名、礦燈編號,對所在科、區隊按價罰款,由科、區隊在落實到個人,若值班充電工未發現損壞者,則由值班充電工照價賠償。
七 礦燈必須人人愛護,嚴禁敲打,收回的礦燈要嚴格檢查,打壞燈頭或損壞燈線者賠償損失,打壞電池者賠償費用按新電池廠家的價格計算KL4LM(A)礦燈。
八 嚴禁私自打開燈頭閉鎖螺釘,嚴禁打開自救器的封帶,若私自拆開燈頭或封帶造成損失者,要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