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泰安永明電器有限公司
聯系人:宋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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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了加強礦燈的收發管理,礦燈的領用必須實行定人、定燈、定收燈窗制度,礦燈鑰匙不得轉借他人使用,若礦燈鑰匙丟失,須立即向燈房掛失,并交錢更換礦燈鎖。
二、 本礦燈房管理方式采用:“礦燈上鎖制”由礦燈使用人員下井時,自行到充電房開鎖領取,鑰匙自行保管,燈房留一把,以便于維護。出井時自己將燈在窗口交還。
三、 領取礦燈時必須依次排隊領取礦燈,礦燈使用必須實行“三固定”“二對號”若本號礦燈有故障且不能立即修復使用時,只能領取機動燈,救護隊的礦燈非救護隊員不得發放領取。
四、 凡下井員工實行一人一燈制,對臨時用燈或外來人員采用由礦調度室開條向充電房暫借礦燈使用的辦法。
五、 每個下井員工取燈時,應對亮度和外觀進行檢查,有不合格者,應立即通知充電工進行修理或更換,嚴禁不完好的礦燈出機房下井。
六、 礦燈在上架充電前,充電工要進行檢查,智能礦燈充電柜符合上架充電條件后再上充電架,上架時應注意電流表指示,等表穩定后方可離開,如表針指示不正常應及時通知礦燈房值班人員。
七、 嚴禁將礦燈帶回家去作與工作無關的照明,違章罰款KL4LM(A)礦燈。
八、 嚴格執行礦燈考勤,并累計出勤數,不得漏考,否則罰款,領取的礦燈出井后必須立即交還燈房,,使用時間超過16小時(特殊情況出外)未交回而造成礦燈過放電損失時,根據礦燈現行使用價值進行賠償。
九、 收回的礦燈要認真清洗檢查,不得缺件和損壞,并且做好紅燈登記。
十、 下井人員嚴禁私自拆卸礦燈,如發現有私自拆卸礦燈者,一律按失爆論處KL4LM(A)礦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