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泰安永明電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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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安型礦燈領用、發放考勤制度
一、 為了加強本安型礦燈的收發管理,本安型礦燈的領用必須實行定人、定燈、定收燈窗制度,本安型礦燈鑰匙不得轉借他人使用,若本安型礦燈鑰匙丟失,須立即向燈房掛失,并交錢更換本安型礦燈鎖。
二、 本本安型礦燈房管理方式采用:“本安型礦燈上鎖制”由本安型礦燈使用人員下井時,自行到充電房開鎖領取,鑰匙自行保管,燈房留一把,以便于維護。出井時自己將燈在窗口交還。
三、 領取本安型礦燈時必須依次排隊領取本安型礦燈,本安型礦燈使用必須實行“三固定”“二對號”若本號本安型礦燈有故障且不能立即修復使用時,只能領取機動燈,救護隊的本安型礦燈非救護隊員不得發放領取。
四、 凡下井員工實行一人一燈制,對臨時用燈或外來人員采用由礦調度室開條向充電房暫借本安型礦燈使用的辦法。
五、 每個下井員工取燈時,應對亮度和外觀進行檢查,有不合格者,應立即通知充電工進行修理或更換,嚴禁不完好的本安型礦燈出機房下井。
六、 本安型礦燈在上架充電前,充電工要進行檢查,符合上架充電條件后再上充電架,上架時應注意電流表指示,等表穩定后方可離開,如表針指示不正常應及時通知本安型礦燈房值班人員。
七、 嚴禁將本安型礦燈帶回家去作與工作無關的照明,違章罰款。
八、 嚴格執行本安型礦燈考勤,并累計出勤數,不得漏考,否則罰款,領取的本安型礦燈出井后必須立即交還燈房,,使用時間超過16小時(特殊情況出外)未交回而造成本安型礦燈過放電損失時,根據本安型礦燈現行使用價值進行賠償。
九、 收回的本安型礦燈要認真清洗檢查,不得缺件和損壞,并且做好紅燈登記。
十、 下井人員嚴禁私自拆卸本安型礦燈,如發現有私自拆卸本安型礦燈者,一律按失爆論處。
本安型礦燈損壞賠償制度
一 本安型礦燈收發前要嚴格檢查,發出的本安型礦燈要完好,嚴禁失爆,若因充電工在收發燈過程不負責,損壞零部件的,要賠償損失費。
二 按時對本安型礦燈電解液比重及數量進行檢查和調整,若因缺液或比重不符合要求造成本安型礦燈損壞者,賠償本安型礦燈新價的20%。
三 提本安型礦燈時,要手持本安型礦燈電瓶,嚴禁提燈線亂甩,若因此造成燈頭或電瓶損壞者,按其損壞部位加價賠償。
四 凡調離井下人員。由本人負責將本安型礦燈鑰匙交還機電工區,若未交還而造成本安型礦燈及自救器丟失的,由本人負責賠償損失。
五. 若丟失本安型礦燈,新的按廠價、舊的按八折賠償,以舊換新者,按丟失本安型礦燈賠償。
六 愛護本安型礦燈充電設備,保證充電設備完好,凡發現損壞設備者,由值班充電工當場記下姓名、本安型礦燈編號,對所在科、區隊按價罰款,由科、區隊在落實到個人,若值班充電工未發現損壞者,則由值班充電工照價賠償。
七 本安型礦燈必須人人愛護,嚴禁敲打,收回的本安型礦燈要嚴格檢查,打壞燈頭或損壞燈線者賠償損失,打壞電池者賠償費用按新電池廠家的價格計算。
八 嚴禁私自打開燈頭閉鎖螺釘,嚴禁打開自救器的封帶,若私自拆開燈頭或封帶造成損失者,要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