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泰安永明電器有限公司
聯系人:宋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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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安型礦燈是礦用燈具或工礦燈具的簡稱,礦井里用的特制照明燈具的統稱。通明電器研發銷售的本安型礦燈適用于煤礦井下有瓦斯(甲烷族)煤塵爆炸危險的場所;井底采區巷道,亦可在有淋水較大的基建礦井巷道及硐室中使用。主要用途:用于礦山、石油、化工、鐵路、運輸、倉儲等存在易燃易爆可燃氣體的環境中安全照明、搶險救災照明。 1.2.2 特別適合煤礦井下、隧道及各種地下工程、人防工程。 1.2.3 適用人員:管理干部、安全檢察人員、通風管理人員、機電維修人員及井下流動作業人員。
一、 為了加強本安型礦燈的收發管理,本安型礦燈的領用必須實行定人、定燈、定收燈窗制度,本安型礦燈鑰匙不得轉借他人使用,若本安型礦燈鑰匙丟失,須立即向燈房掛失,并交錢更換本安型礦燈鎖。
二、 本本安型礦燈房管理方式采用:“礦燈上鎖制”由本安型礦燈使用人員下井時,自行到充電房開鎖領取,鑰匙自行保管,燈房留一把,以便于維護。出井時自己將燈在窗口交還。
三、 領取礦燈時必須依次排隊領取礦燈,礦燈使用必須實行“三固定”“二對號”若本號礦燈有故障且不能立即修復使用時,只能領取機動燈,救護隊的礦燈非救護隊員不得發放領取。
四、 凡下井員工實行一人一燈制,對臨時用燈或外來人員采用由礦調度室開條向充電房暫借礦燈使用的辦法。
五、 每個下井員工取燈時,應對亮度和外觀進行檢查,有不合格者,應立即通知充電工進行修理或更換,嚴禁不完好的礦燈出機房下井。
六、 礦燈在上架充電前,充電工要進行檢查,符合上架充電條件后再上充電架,上架時應注意電流表指示,等表穩定后方可離開,如表針指示不正常應及時通知礦燈房值班人員。
七、 嚴禁將礦燈帶回家去作與工作無關的照明,違章罰款。
八、 嚴格執行礦燈考勤,并累計出勤數,不得漏考,否則罰款,領取的礦燈出井后必須立即交還燈房,,使用時間超過16小時(特殊情況出外)未交回而造成礦燈過放電損失時,根據礦燈現行使用價值進行賠償。
九、 收回的礦燈要認真清洗檢查,不得缺件和損壞,并且做好紅燈登記。
十、 下井人員嚴禁私自拆卸礦燈,如發現有私自拆卸礦燈者,一律按失爆論處。
光源模塊:采用高亮度LED光源,配合高效率恒流驅動電源,比氣體放電燈節電達60%;LED組件全部密封,防水防塵,無需內部清洗和維護;電源基板熱阻低,專門設計的模塊電路,每單元故障不會影響其余組件的正常工作。
電源模塊:高效率恒流驅動電源配合智能型功率調整器;具有光通量補償功能,減少光衰,保證LED光源的光效;具有過壓保護,過電流保護及突波電流保護功能。
散熱模塊:防爆燈外殼采用鋁合金高壓靜電噴塑,有效提高了殼體的散熱性能,電路基板緊貼鋁合金殼體,可將點熱源瞬間轉換為面熱源,散熱面積成倍增加,利于熱量迅速分散,提高散熱效率,殼體表面具有分流分散溝槽,借助空氣流動帶走熱量。
光源與電源采用一體式結構,電源腔設有鉸鏈,燈具安裝更方便
本系列燈具屬于免維護產品,節能環保,歡迎選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