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泰安永明電器有限公司
聯系人:宋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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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剛發出的礦燈最低應能連續正常使用11小時,這是《煤礦安全規程》第475條規定的。 此外《煤礦安全規程》中,對于礦燈還有以下規定: 1、公司礦燈由機電隊統一管理發放,要做到帳、卡、物三對照。 2、職工領出礦燈后,要隨身攜帶、不準隨便放置或倒置,不準用燈線提燈,不準敲打和碰撞,不準拆卸零件和打開燈 頭。 3、嚴禁將礦燈私自拿出礦外、送人、聽收音機和室內照明等非生產使用。嚴禁用礦燈放炮。 4、私自將礦燈送人和無故丟失、無故損壞者照價賠償。因公或事故損壞者,經安檢部門和隊證明方可酌情處理。 5、燈牌不準轉借他人。燈牌丟失,應立即與充電房聯系,由隊開出證明方可補發。 6、私自開啟燈鎖、閉鎖螺絲和燈頭,造成礦燈損壞者,按損壞程度賠償。 7、升井后,應立即將礦燈交充電房。超過兩小時不交者,燈房人員有權查問;超過六小時者,要向礦調度室匯報。長期不 交造成礦燈損壞、不能繼續充電者,照價賠償。
二、礦燈以長壽命為顯著特征,正常使用一般在18個月,礦燈使用過程中,會發熱,而且會大量發熱,如果散熱設計沒有做好的話,熱量就散發不出去 堆積在小小的燈具中,長久下去會破壞燈具中的元件,造成燈具的使用壽命受損。 因此,考慮到礦燈蓄電池壽命及其它零部件老化等因素,為保證安全使用,礦燈自投入使用之日起時間達到18個月,或 礦燈的充放電循環達到500次的,應強制報廢。